前段时间,一篇“提离任四次了始终不许人走”的热门话题吞没了热搜。
有网民则表示,他从今年10月份开始就有了请辞的设想。
“在今年2月和3月,我都是以书面的方式传递离任,他们对我鸡汤灌输、喂番薯后,我静了两个月,但这期间离任的设想没有断过。在那个月我又提了3次离任,分别是7月20日、7月26日和7月27日。每次提了离任后就找我谈话,始终各种PUA我……”
最后副经理说:“你就别想着走了,我也不会放你走。”
他以书面递交请辞书,按公司中止保险合约的流程走,但副经理竟然说:“写了那个也没用,我不收那个,我装作没看到。”
有网民则表示不解:
还有网民支招:
这是通告,并非商量
保险劳动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早十五日以书面通告劳动者部门,能中止保险合约。劳动者在实习期内提早三日通告劳动者部门,能中止保险合约。”
在此种情况下,中止保险合约,无须征得劳动者部门的一致同意。超过十五日,劳动者向劳动者部门提出办理有关手续中止保险合约的有关手续,劳动者部门应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该条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中止劳动者亲密关系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比如,那位网民与劳动者部门建立的是保险合约亲密关系,那么中止劳动者亲密关系的原意则表示一经送达劳动者部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须副经理的一致同意或核准,通告期满后劳动者亲密关系即中止。
依照明确规定,劳动者部门应当在中止或者中止保险合约时出具中止或者中止保险合约的断定,并在十五日丘托韦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档案和社会保险亲密关系转移有关手续。
当然劳动者请辞违反即未签订合约的,劳动者部门能司法国家机关要求劳动者缴付违约金,那个与保险合约是否中止归属于“路归路,桥归桥”。
提醒:
不过,不同职业群体的法律依据不同:
据公务人员法,公务人员提出辞去公职后,需经过任免国家机关审批。即使公务人员递交了请辞报告,但行政国家机关能司法国家机关不核准其请辞。
依照国家国家机关人事管理条例,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辞,原则上提早30日书面通告国家国家机关,就能中止雇用合约,但是雇用合约另有签订合约除外。
提早30日给副经理发邮件
上述网民曾以书面的方式传递离任请求,但是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预告中止必须以书面通告劳动者部门。书面通告抵达对方时施行。
当然,书面不等于纸质方式。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是合约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无形地表现所记文本的方式。以TELNET、邮件等方式能够无形地表现所记文本,并能随时调取兼施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如果是通过邮件方式发送有关文本的,邮件抵达UAC时施行。
“请辞提出申请”“请辞通告”G540区别?
现实中,劳动者因请辞向劳动者部门递交的文档各种各样,如“请辞报告”“请辞通告”“请辞信”“请辞提出申请”之类。
这些文档大致能分为两类:
第一类归属于商谈中止的原意则表示,而非请辞的原意则表示。有的是劳动者之所以选择“请辞商谈”而并非“请辞通告”的方式来告知劳动者部门,也是希望以此种诉求方式吸引劳动者部门关注和重视,从而获得与劳动者部门平等商谈的机会。
第二类则归属于劳动者单方面行使职权中止权的原意则表示,而并非行使职权提出申请权,且该中止权是形成权,即请辞通告抵达劳动者部门时中止已经施行,并不需要得到劳动者部门的承诺。
有人说,有关文档名称中写有“请辞提出申请”,或正文中写有“特此提出申请”“望领导核准”等字样的,应归属于前一类。其实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各种证据探查当事人真实的原意则表示,对有关文档作实质性审查,而并非马晓光认定。
记得开据离任断定
离任时开据离任断定非常重要,因为它能断定:
劳动者部门与劳动者已经中止劳动者亲密关系;
已按照正常有关手续办理有关手续离任;
劳动者是自由人,能提出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捷伊职位;
能凭此转你的人事亲密关系、社保、公积金之类。
什么情况下离任能获得酬金?
经济酬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合约中止或中止时,劳动者部门司法国家机关一次性缴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依照《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部门未按照签订合约提供劳动者保护或者劳动者条件;未足额缴付劳动者报酬的;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部门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部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员工真实意愿订立或变更保险合约,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明确规定导致保险合约无效;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者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安全,存在上述情形的,符合经济酬金的缴付范围。
以案说法
请辞报告成关键证据,
劳动者索赔成功
马某主动从单位请辞,并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劳动者部门缴付经济酬金,劳动者部门拒不缴付。马某在请辞报告中明确提出中止事由成为关键证据,日前,法院判决劳动者部门缴付经济酬金。
马某自2015年6月起在新疆克拉玛依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于202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保险合约,合约未明确签订合约马某的劳动者报酬标准。
2022年4月20日,马某配制化工溶液时化工料不慎入眼,导致双眼受伤。4月25日,马某递交请辞报告后未再前往公司工作。
由于离任当月工资并未发放,马某向劳动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缴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中止保险合约等。两个月后,仲裁委裁决:公司向马某缴付各项费用合计77370.58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与马某签订的保险合约并未明确报酬标准,工资变动归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拖欠工资一说,故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缴付经济酬金”没有事实依据。
“岗位、工龄、技术职称是确定的,公司无故降低工资、技术补贴等劳动者报酬,而且,公司也并未缴纳2022年2月至4月的社保,理应司法国家机关缴付经济酬金。”马某则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降低了马某的待遇标准,应当担负举证责任,然而庭审期间,该公司并未出示证据证实扣减劳动者报酬的合法理由,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马某向公司递交的请辞报告成为关键证据,报告明确指出“马某中止保险合约的理由是公司未能提供劳动者保护及未司法国家机关缴纳社会保险”。依照保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部门未按照保险合约签订合约提供劳动者保护或者劳动者条件、未及时足额缴付劳动者报酬、未司法国家机关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中止保险合约,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指出,劳动者部门应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马某缴付款项共计77370.58元,其中包括未足额发放工资、经济酬金、企业年金。
业内人士则表示,经济酬金是劳动者部门在保险合约中止或中止时,司法国家机关一次性缴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劳动者自动离任过程决定了是否能够获得经济酬金,一般来说,劳动者以劳动者部门存在保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中止保险合约,应当在离任时明确提出中止事由;若离任时未提出,甚至不辞而别,其后又以此为由主张经济酬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综合来源:央视网、中工网、央视新闻、工人日报等)
来源: 工人日报